日前,备受关注的温州 “天降巨额利息案”再生反转:新证人指证关键证人“说谎”“做假证”,律师质疑事实认定与关联案件生效判决相矛盾,更是被指出“法官推翻自己参与审理的判决”。这对该案的败诉一方当事人而言,似乎在黑暗中看到了一束光。想起此前热播的网剧《沉默的真相》里,原检察官江阳的最后遗言:“这些年太难了,就像一个无尽的黑夜,无数次憧憬黎明的到来。”但再难,在依法治国的浪潮下,黎明亦终将到来。
回归到案件当中,如果关键证人做“伪证”,势必影响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公正裁判。这对处于不利一方的当事人而言,意味着“灭顶之灾”。而且,更是对国家司法秩序的蔑视与挑战。
据媒体报道,该案证人施洁慈明显向法庭“说谎”,且新证人证实其“做假证”,在与原告郑崇光存在“显而易见”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法官依然采信了其证人证言,并当做关键证据来解释该案中涉及的《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而对当事人之一林筱玲的证言却未予采信。如此做法,难免让人对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产生质疑。
“说谎”也好,“作伪证”也罢,就是法律中的做“伪证”。伪证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古今中外都有明确的惩罚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更是明令禁止:民事诉讼中,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如证人做伪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中,如证人作伪证,意图陷害或者隐匿罪证的,以伪证罪定罪处罚。既然关键证人被指做伪证,温州当地法院就应高度重视,启动调查程序,扯下遮羞布,回应社会关切。
除了关键证人的“伪证”问题,媒体还对法官的“一笔欠款两次还款义务”“不扣义务扣金额”“关联案件事实认定相矛盾”“法官推翻自己参与审理的判决”等问题提出了质疑,而这些正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据媒体报道,该案中被告董学和应支付原告郑崇光的股权收购款中,关联案件生效判决已认定董学和支付案外人赵汤进和丁琦的款项系郑崇光股权收购款的一部分,且已经按照相应协议及判决履行完毕。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承办法官却又将这两笔已经支付完毕的款项重新给董学和计算了一次还款义务,并以证人施洁慈的证言作为关键证据人为制造了“违约”。不止如此,该案一审承办法官亦曾参与关联案件的审理,“自己推翻了自己参与审理的案件”,“该案判决推翻了已生效的判决”,这种前后矛盾、互相打脸的判决天下罕见。
老百姓基于认识上的偏颇,可能并不认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认为法官判案就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法官不依照法律审判,随心所欲,就是不公正的。其实,在我国“天理国法人情”的传统观念里,老百姓更担心的是自由裁量权被滥用。
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文和裁量结果的权力。由于该权力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法官可能因为主观偏见或个人情感等因素,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
正如“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的皱褶抚平。”既然媒体和公众对该案中法官的判决有如此多的质疑,温州当地法院就应通过适当程序重新审视甚至于重新审理该案,厘清法官是否尊重了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主观臆断或片面判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司法实践中,不仅应该加强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建立与完善,更应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与监管,注重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事实证据的重要性,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提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和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为建设法治国家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特约评论员 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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